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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3:36 北京青年报

  针对目前纳税人自愿交换房屋的契税征收问题,北京市地税局日前明确,房屋交换价值不等的,多交付价款的一方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优惠。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通知指出,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因此,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承受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执
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对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并以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核定通知书。即对于房屋交换价格相等计税依据为零的,使用两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在“备注栏”中注明“应纳税额为零”,并加盖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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