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须注意保护自身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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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8:12 新民晚报 | |||||||||
近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而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增多,为此,民间借贷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相似的情况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田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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