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不丁就叫人中招 小心滞纳金条款暗箭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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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09:4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明码标价的违规罚款能让绝大多数市民提防着,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合同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成了“暗箭”,冷不丁就叫人中招了,比如人们日常生活中总会遭遇的经济合同涉及付款问题的滞纳金条款。 按道理,滞纳金收取的标准和比例应该由合同双方商定,但事实上,作为消费者的市民一方在合同关系中总是处在弱势地位,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业带有强制性的
实际上只要粗略换算一下就会发现,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标准已经达到了超乎大多数“粗心”市民的想像,毫无疑问进入了暴利范畴! 【个案】 少缴0.24元成了冤大头 近来,不少媒体都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信用卡还款计息纷争。某国有大行的一位信用卡用户张先生(化名),2004年12月用信用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今年1月25日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但就是这区区0.24元,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上了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尚未还清的金额的355416.67元! 张先生从网上查到账单后,立即致电银行,得到的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也就是说,他那39771.28元虽然早已按时还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额利息。按照银行“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的钱没还。 张先生对自己的遭遇自然是很生气,认为这是超级霸王条款。但是银行方面认为自己罚息罚得有凭有据。几乎所有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都有这样的条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的有关专家认为银行这种做法“有点不合适”,银行应该按照持卡人未偿还部分的透支额计息。类似的案例也在上海发生。据报道,去年王先生带着妻儿去新加坡尽兴游玩一番,用贷记卡透支若干,折合人民币1.54万元。回到上海,王先生由于没有精确的计算好具体的应还余额,结果还差了400元人民币。结果,在第二个月他收到了该行发出的手机短信,只要求他归还400元并缴纳利息、罚息300多元。中科院专家认为,银行在罚息方面应该与客户在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双方都认可的协议。 【调查】 滞纳金条款无孔不入 事实上,上述这个被各界关注的信用卡还款罚息案例,只是“滞纳金霸王条款”的一个典型。记者发现,实行已久的滞纳金制度,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存在,而其中又以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垄断性行业和市政部门为主,当然也有那些“店大欺客”的企业,比如银行。 记者了解到,当前电信固话的滞纳金是3‰,有线电视是20‰,水、电和管道煤气,滞纳金也不低。 相信很多人都迫切想知道的是,这些几乎都带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收取标准,都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如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就没有相关规定,一般都采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低的有0.5‰,高的有2‰。有关人士表示,事实上只要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几乎都是具有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通常没有选择的自由。 记者同时了解到,尽管现在各行各业的滞纳金收取“标准”看似杂乱无章,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以千分之几计算看似不起眼的标准一经换算,其收取的滞纳金都高得惊人。以每天2‰计算,折合成年息就是73%;每天20‰,年息就是730%,这比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高出33.4~334倍!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种每月都要缴的费用,一位市民当月忘缴了200元,其滞纳金收取标准是每日3‰滚动计算,逾期缴交一年,就高达219元,翻了一番,这比起一年整存2.25%的银行年利息(4.5-0.9=3.6元),要高出近60倍! 【解析】 滞纳金合法但需合理 “收取滞纳金是有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规定依据的”,对于上述滞纳金条款问题,南京市著名律师事务所法德永衡的王峰律师说,“像电信服务,消费者开户时与电信部门签署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之类的条款,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不过王律师指出,在国内滞纳金应该一种补偿性质的,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低标准才是可行的。如果标准定的太高,显然不合理。 而显然,实际中不少企业的滞纳金标准已经定得很高。业内人士称,这只是企业防范万一的举措,“像电信和电力等部门,每年要面对的拖欠资费,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果没有滞纳金予以紧箍的话,拖欠的资费还要更多。” 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是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对于滞纳金以什么标准收取就应该双方协商而定。但据王律师说,滞纳金 问题其实就是格式合同的问题。据了解,随着一些大企业的不断出现,企业要和每个消费者签订不同的合同不再可能,而格式合同也成了一种发展趋势。 在国外,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之前会召开听证会,而目前国内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并没有召开听证会,使得格式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 尽管如此,王律师认为,滞纳金条款仍难认定为霸王条款,因为其一它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其二也未造成人身损害。这样在国内,想要回避这种不平等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没多大可能。不过王律师称,相信在消协和媒体的协助和共同努力下,类似滞纳金这类的合同条款会不断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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