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风险理财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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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7:42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赵先生委托他人炒股,却设定了不变利息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保底条款。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确认这样的保底条款不合法,赵先生须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2001年2月,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吴先生炒股,双方签订《股票代操作协议书》。其中约定,赵先生出资5万元开设股票账户,委托吴先生代为炒股。期间,受托方应保证每
嗣后,赵先生按约在股票资金账户内投入5万元,吴先生先后支付给赵先生利息7000元。但之后由于股市不断下滑,炒股出现亏损,吴先生不堪忍受利息重压,双方发生纠纷。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赵先生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协议中设定的固定利息,规避和转嫁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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