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中奖者兑奖 有奖发票兑奖期延长为6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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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8:2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从3月1日起,我市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将由原来的自开票之日起30日延长为60日,多出来的一个月时间将更方便中奖者兑奖。这项措施的出台也将有效减少弃奖。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近来有部分消费者反映“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
为了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北京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此前我市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兑奖时,别忘了持未分开的完整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兑奖,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对于逾期者税务部门将不再办理。 由于全市即开即兑刚刚推行,部分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了解该如何为消费者兑奖,对此,地税部门表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中奖者兑奖,同时,撕下中奖发票的兑奖联留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凭兑奖联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定期或随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兑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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