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买房定金好交难退 签协议不要冲动

2013年12月12日 05:20  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岳源)交2万元定金购房,签正式合同时发现补充协议无法接受,要求修改协议或退还定金被拒。周女士昨日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质疑汉阳“龙阳一号”售房中的不合理行为。市消协有关人士表示,销售方未告知协议内容即收取定金,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应该退款。

  周女士诉称,上月30日,她和丈夫在汉阳“龙阳一号”楼盘与开发商、销售代理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缴纳2万元定金。本月7日,在售楼处看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私拟的补充协议样本后,她大吃一惊,不能接受补充协议,要求修改协议或退还定金,均被拒。

  昨日,记者在周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样本照片中看到补充协议上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自行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出付给甲方。若到期未能全额支付,购房者将承担房款总额1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周女士说:“银行贷款周期由银行决定,我决定不了。签订《认购协议书》时,销售代表并未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样本。我是第一次买房,没经验,于是草草签了协议。”

  记者致电销售代表卢女士。她再次明确表示,条款不能修改,定金不能退。她承认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未出示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

  汉阳区房管局开发办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投诉,正向开发商核实。这位工作人员说,若认购合同中明确所交2万元为“定金”,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不予退还。对周女士质疑的“霸王条款”,他不予评价。

  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姚峰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消费者相关事项。没给周女士看协议就让她签字交钱,并单方面强行收取违约金,销售方侵犯了知情权,属于‘霸王条款’,应该退款。”

  汉阳区五里工商所所长周涛表示,销售方属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周女士可依法要求退还定金。工商部门可出面调解。若调解失败,周女士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周女士获线索费100元)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黑龙江牡丹江地税系统拥有山庄农场
  • 体育全明星票选:詹皇票王压科比 书豪超哈登
  • 娱乐张艺谋超生罚款数额成谜 高低相差2682倍
  • 财经机构称中国房价涨幅位居全球第二
  • 科技西安85后女生中750万淘宝彩票大奖
  • 博客2013十大网络流行语 吐槽除夕不放假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大学校花保研北大 被学弟称“女神”(图)
  • 刘石:中国粮食安全不靠十八亿亩耕地
  • 永新人:不妨为反倾销叫一声好
  • 齐格:我们这一辈晚年生活会幸福吗
  • 冉学东:经济增长目标下调成定局
  • 丁志杰:上海自贸区以创新倒逼改革
  • 沈建光:经济如期放缓 改革仍在提速
  • 黄鸣:老板的坚守与善变
  • 赵伟:2014世界经济增速有望微弱提升
  • 陈光标:老大在 老二最好不要发话
  • 梁建章:治理雾霾真得靠控制人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