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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制度三季度或出框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2: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信托登记这一信托合法成立的基础性制度经过长久缺失后终于提上日程。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正就信托登记制度进行“细致的研究”,其中涉及开展具体登记业务所需要的进一步研究和整体考虑,例如从市场的角度需要标准化的设计,针对具体产品,要有相应知识储备和推动力,从技术、业务、风险的角度全面思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目前的想法是,建议信托业信托产品登记,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来开展,各地市不成立单独的登记机构。

  “破产隔离”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段祺华提交的提案建议,应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实际上,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解决信托财产已被信托这一事实的信息披露问题,并确认信托的成立及信托财产的产权。

  段祺华认为,建立信托登记制度,还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因为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可以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如果委托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其债权人因无从得知信托的设立,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债权人亦无从得知财产信托情况。

  “这是信托与银行理财产品或者券商集合理财等金融产品最大的不同,也是其免于同其他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的最重要优势。”一位信托业专家说。

  在他看来,信托最核心的层面就是破产隔离,即委托人把财产拿出来作为信托财产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出现经济纠纷或者个人债务问题,法院或者债权人不能把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

  而目前,由于没有信托登记制度,法院无法证明信托的有效成立,无法认定该财产是信托财产,因此往往会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财产变现偿还债权人,或将受益人转为债权人。

  目前对信托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很严格,尤其是单一类信托产品没有信息披露要求,于是“信托”就成了各类资金进行投资的“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难度。

  中国信托业协会相关领导此前就表示,随着近些年信托市场的迅猛发展,由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而直接和间接引发的问题日益严重,建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已迫在眉睫。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

  知情人士透露,2月下旬,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与中国信托业协会曾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座谈。

  会上,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董事长刘成相谈到,市场对信托登记制度有迫切的需求,监管部门也有具体要求,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未来发展也有想法,“时机已经成熟”。

  在他看来,最难的是法律方面的协调问题,法规部门、监管部门的文件都可以作为依据。

  实际上,制约我国信托登记的瓶颈在于“有法可依,无法操作”。《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登记或补办登记后,信托才能生效。但其并未就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及这些部门或机构如何办理信托登记作出任何规定。

  目前,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除对其开展的信托业务予以备案或其他监管外,并不负责信托财产的登记。但信托财产的种类繁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则很多。

  “如果由地方政府来做则公信力较差,且不便于统一监管。当然,如果国家能够立法或银监会制定规章,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上述知情人士说。

  与此同时,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办理财产登记的部门和权限、范围等均有相关规定,但并未对上述财产项下的信托登记作出任何规定。

  “比如像房屋等不动产,应该在工商、土地等部门登记,股权在工商等部门登记,但这些财产作为信托时该如何登记却无据可依。”上述知情人士说。

  刘成相在上述座谈会上表示,登记的具体内容,可以考虑先以产品入手。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在专项技术人才、相关技术设备、步骤、组织等都在积极准备,“力争今年三季度后确立基本框架”。框架出台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还需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具体做法。

  “信托登记的范围、主体、登记形式、主要事项、登记要件、税费等问题都是要进一步论证的,监管部门对这种制度创新也是持支持态度,但要一边研究一边做,不能一蹴而就。”上述知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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