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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问题束缚信托业手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5:4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高卉 孟元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信托业务有其特殊性,其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应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但截至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信托业务税收政策,而依据现有的税制安排必然会造成重复纳税并不符合信托原理和信托税制原理。

  目前,信托业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制度缺位。信托业的“一法两规”使得信托公司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但信托公司的税收难题一直悬而未决。关于信托收益是否需要交税,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等问题都未明确。目前,在几乎所有的信托产品招募说明书中,都没有关于信托资金收益后纳税的说明。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是一种建立在信托契约基础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谋求利益最大化或管理信托事务的业务 ,其性质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受益人建立的契约关系是一样的。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就颁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征收问题。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目前,信托行业唯一可以参照的单独税制为《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但该通知也仅限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该业务也仅是众多信托业务种类的一种。

  制度的缺位使信托公司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目前各个信托公司也都是依据各自的理解来纳税。信托税制的空白对行业的损害将是极大的,这种情形将会造成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可依,直接导致信托业信誉的降低,而信誉恰恰是这一行业的命脉所在,更大程度上也有损税法的严肃性。

  目前通用税制适用信托业务的问题。重复征税:在信托收益的税收不明确之外,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刚刚重新登记不久的行业 ,重复征税的问题也迟迟未能解决。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 ,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一税源的二次征税,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在信托制度中,信托公司仅仅是资产受托管理者,代人理财,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资主体。重复征税使得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受益人实际获得信托收益明显低于受益人或委托人亲自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

  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以及得自证券市场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这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既然属于信托活动,给予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从国际上看,对类似活动的税收减免基本上集中在公益信托方面,其他相关活动应该公平税负。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贷款利息营业税,税务部门予以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建议信托公司在交纳信托业务的税收时也应予以一定比例的返还。

  税收主体客体不明确:目前信托收益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很不统一,既有对受益人课税,也有对受托人课税的,还有对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时课税的。信托投资公司并不对信托财产所获取的收益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收益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性质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或有收益。诚然,这种收益是一种“所得”,但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存在着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11个税目,他们适用不同的税率。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项目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一类所得属于哪一种具体征收范围,信托收益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除极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实行代扣代缴以外,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随着信托计划陆续到期,资金信托的税收问题浮出水面。

  如果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

  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地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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