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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境外理财法规出台 信托业发展之路再拓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10:40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中国信托业协会秘书长 陈玉鹏

  进入2007年,规范与促进信托业发展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速。继奠定信托业经营基本规则基础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即两个新办法)以及《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相继出台之后,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办法对于信托公司获得受托境外理财的资格审批、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境外投资的品种与工具、投资付汇额度管理、账户管理与受托资产托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信托公司从事境外理财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出台拓宽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对信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中国银监会促进信托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监管政策。在银行和保险业获得QDII资格之后不久,监管部门即允许信托业从事境外理财业务,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如果说之前出台的两个新办法的政策意图是以规范促发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侧重规范,那么《暂行办法》的颁布则主要是从发展的角度着眼,政策意图是扩展信托业的业务空间,促进信托公司的壮大发展。总之,这几部法规制度的出台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在稳健的前提下着力促进信托业壮大发展的监管政策和思路,昭示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光明前景。

  信托业界对于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有较高的积极性,事实上,部分开拓能力强、实力和业绩优良的信托公司早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就为开展境外理财业务从人才、研发、业务、制度、技术等各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中国信托业协会还曾专门组织信托公司代表赴港考察QDII业务,并与香港金融监管局及多家银行举行了业务会谈和交流,收到了良好效果,为信托公司开展境外理财业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暂行办法》对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规定了资格条件,门槛并不算高。就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来说,目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高于10亿元,并且许多信托公司都有增资扩股的计划,因此,相当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将具备资本金资格要求。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自回归主业以来注重防控风险和合规经营,业绩长期良好,因此多数公司均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及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预期,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将会积极向银监会申请境外理财资格。这些信托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率先打开国际市场,必将进一步带动其他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开展,从而提高信托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推动信托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是一个新生事物,开展这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办法对受托境外理财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的操作指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风险防控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具有了明确的操作指引,有利于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体系,有利于信托公司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目前,由于存在人民币升值的市场风险,而信托公司境外理财业务刚刚起步,须审慎开展业务,逐步积累经验,因此,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不大,从近期来看,也许信托业的境外理财业务规模不会很大。但从长远来看,《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随着信托公司境外理财市场的拓展及经验的积累,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高,信托业在这一领域必将有出色的表现。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暂行办法》创造的良好制度环境,在注重风险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原理和优势,设计出不同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具有行业优势的特色

理财产品,逐渐形成自己的核心
竞争力
,打造公司、产品以及行业的品牌,赢得广大投资者的信赖,在境外理财业务市场竞争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并在发展本公司的同时提高信托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整个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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