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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可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7:45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 韩雪萌 本报讯 记者韩雪萌报道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分别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该《暂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分八章。作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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