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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信托公司重归理财主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7:06 上海金融报

  为加强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监管法规建设

  [ 记者 张文绩 ]

  中国银监会最新修订并颁布的几部信托监管规章,废止了10多件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了比原办法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则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无论是来自监管部门的声音,还是众多业内人士的看法,都认为此举将促进国内信托公司和信托业的发展。

  明确定位

  有专家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增多,在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信托

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并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规,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结构与国际信托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不仅面临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进行清理、整合和修订,主要也是出于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第三,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积极应对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的科学发展,有利于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积极应对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提高门槛

  此次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对于这条新规内容,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信托业的准入门槛被进一步提高了。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参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所以其准入门槛应该相对要高一些。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如今我国提高信托业准入门槛,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信托公司和信托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突出主业

  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200份合同份额限制和异地业务,新办法也作了相应修订。关于200份合同份数限制问题,新办法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关于异地业务,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但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此次法规修订中信托投资公司中“投资”两字被摘帽,也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去掉“投资”两字,主要是参考了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

  沪上某信托公司业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称,公司名字的变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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