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信托公司旧盈利模式将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4: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吴清桦秦利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新规中有关实业投资、关联交易、贷款方式的运用等规定将对信托业带来一些冲击。但是,相对此前发布的讨论稿,新规在贷款的运用方式、实业投资等方面的规定放宽不少。

  多数信托公司即将进入整改期

  据有关人士透露,针对信托公司如何执行新规,监管层给出两种选择,一是马上实施新规,信托公司立即按照新规进行整改,上报调整方案,调整时间为18个月;二是进入三年过渡期,过渡期间按照《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三年之后,力争达到新规对信托公司的要求。

  据了解,绝大部分公司选择了第一种方案,这也是监管层较为支持的。据透露,监管层曾表示,对选择第一种方案的信托公司,将在业务创新等资格上给予优先考虑。目前,部分调整相对较小的信托公司已经向监管层上报了业务调整方案。

  有条件运用贷款方式

  此前的讨论稿禁止信托公司采用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产,这一严格规定曾遭到多数信托公司的反对。而新规则根据信托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适度调整,允许运用贷款方式。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这表明,新规放宽了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贷款方式仍可使用。不过,贷款方式的运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一位信托公司经理表示,监管层限制贷款方式的运用,使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区别开来,这是信托业发展必然的趋势。

  瞄准更高端客户

  根据新规,委托人门槛较以往有大幅提高。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对此,一位东部地区的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新规对委托人门槛的提高,将改变所有信托公司的客户群体定位,今后的信托产品瞄准的客户群体将更为高端。相对而言,这一规定对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信托公司的冲击更大。

  压缩投资业务

  新规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实业,压缩自营业务。此外,在旧两规中,从文件名到文件内容对信托公司的称谓均为“信托投资公司”;而在新两规中对信托公司的称谓统一为“信托公司”,取消了“投资”二字。

  业内人士分析,这体现了管理层督促和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托

理财主业的指导思想。

  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显示,作为主营业务的信托业务占比仍较低,46家公司信托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值仅有38.6%,这一指标超过50%的信托公司只有1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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