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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两大新规最快月底推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4: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新办法将允许信托公司运用贷款方式,但委托人门槛有所提高 见习记者朱成碧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讨论稿在征集了全国各信托公司意见并讨论后,于日前作出了共约55处修改,开放了信托运用贷款方式,但同时也抬高了委托人门槛。 据透露,目前新办法已“原则上获得通过”,可能将于1月底至2月初推出。“修改后的办法对信托公司意见比较集中的一些细节做了修改,虽然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基本内容应该不再会有大变动。信托公司现在关注的是,2007年如何适应新办法并生存下去。”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允许信托运用贷款方式 记者从修改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发现,修改稿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做了较大的改动。修改稿中第22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贷款、租赁、投资等方式进行。”一信托公司经理表示,“修改稿与讨论稿相比,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禁令,这是信托公司所欢迎的。” 此外,修改稿对实业投资进行了区分,办法第20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设置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础设施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等业务品种。”并同时在第2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业内人士表示,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向来是信托公司投资领域的三驾马车,而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均为实业投资领域,在信托公司实业投资的资产中一般会占到大约60%的比例,“这一修改对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个佳音。” 但有专家表示,办法修改稿第21条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存款、发行债券、资产回购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其中,第24条对信托公司设定的同业拆借占自有资金的比例并未作出调整,这些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依旧设置了限制。 委托人门槛有所提高 修改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更名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的概念有所廓清。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其中,第三项,对个人收入超过20万元的时限,从2年提至3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委托人的门槛。 新办法或于今年初出台 “修改稿在综合全国信托公司的反馈意见后,开会对意见较为集中的一些地方进行了讨论修改,反映了信托公司的心声,规定更为明晰完善。”江苏一大型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还说,由于这两个办法的下发没有任何前兆,对信托公司的震动非常之大,“不仅仅那些小规模的信托公司,大型信托公司其实也面临着生死的考验。现在信托公司都在考虑如何适应新办法,如何继续生存下去。” 据了解,目前,由于新办法尚未最终定文,一些信托公司拖延了2007年发展计划书的制定,等待着办法的出台。“办法不出台,信托公司都无法确定今年的业务发展方向。估计新办法在1月底2月初应该会出台。”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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