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信托业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13:41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访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普博士

  10月31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反洗钱法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如何落实反洗钱法,尤其是如何在开展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具体履行反洗钱义务,就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博士。

  记者:大部分洗钱活动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作用来完成的,如何理解金融机构所负有的反洗钱义务?

  李宪普:随着我国国内经济改革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现象比较严重,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金融产品创新也对如何

反洗钱提出了新课题,金融市场成为反洗钱的主战场,金融机构成为防控洗钱行为的中枢。为了有效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应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此外,还负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的调查活动和冻结措施等义务。

  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实施难度最大。金融机构有义务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在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既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

  记者:金融信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对信托目的合法性有什么影响?金融信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否影响到信托财产合法性的认定?

  李宪普:根据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属于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的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应当认定信托目的非法。因此,信托机构不仅应当对信托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而且应当要求委托人与受益人说明其通过设立信托所要实现的真实目的,以避免信托目的违法。

  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显然不属于委托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也是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这与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所打击的犯罪行为没有冲突。

  信托机构在办理信托业务的时候,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最大努力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合法性进行评估,要求委托人履行内部程序表明其合法性,并在信托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合法所有人;另一方面,信托机构应对客户资料建立身份识别和持续跟踪的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信托机构要充分注意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就他益信托为信托机构所设定的特殊义务。在他益信托法律关系下,信托机构的客户虽然是委托人,但信托受益人是第三人,金融机构除了对委托人进行身份识别外,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记者:除了金融信托业务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如何注意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您有哪些具体操作建议?

  李宪普: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DII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与受益人大多数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对委托人本身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但是,如果投资收益为第三人所享有,应适用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此外,在资产管理的财产涉及第三方托管时,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各方对反洗钱义务要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建立责任明确、互相合作、相互支持的反洗钱合作联盟机制,避免在合作协议中忽略反洗钱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金融机构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全员树立起强烈的反洗钱意识,利用利益机制不断强化意识;建立反洗钱预警机制;在法律文件中建立反洗钱“防火墙”,在店堂告示书、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存款合同、贷款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风险申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反洗钱条款或内容;建立一整套关于反洗钱行为的应对预案并经常演练;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建立密切的反洗钱联系制度;可以考虑与反洗钱行政管理机关、银联、金融业行业协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一起建立“反洗钱可疑人员黑名单制度”等等。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反洗钱法在追究法律责任上规定了双罚制。在双罚制下,如果金融机构发生了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罚款等责任。所以,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

  记者:我们注意到反洗钱法规定比较简约,这是不是表明我国反洗钱法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李宪普:是这样。反洗钱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认真平衡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中还有若干操作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待细化。反洗钱法颁布后,金融机构要面对如何平衡业务机会成本与反洗钱成本,风险与收益的难题。毕竟,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但影响经办业务的效率,还需要支付额外成本,增加了专门的机构、人员以及反洗钱培训等。又如,在当前比较混乱的信用环境下,如何适当确立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审核义务标准,如何设定合理的免责事由,也有许多难题。此外,反洗钱管理机关需要认识到,如果把本来属于社会和国家需要承担的风险压给金融机构来扛,也缺乏合理性。所以,实施和完善反洗钱法应是一个各方责任、义务和利益不断调适、纠错、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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