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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信托渊源决定持有人利益至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4: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传葵

  考察欧洲、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基金制度,可以发现,投资基金是源于信托法理并受其制约的证券投资制度,这种制度是对集中小额投资者资金于一起,由遵循信托精神的专家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规范。

  《英国受托人法》明确授予受托人的投资权被称为“有价证券投资权”;美国对投资基金规范的第一部法律是1940年发布的《投资公司法》,也是以信托机制来设计法律条款规定的;1951年,日本公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专门对投资基金的运行给予法律界定,明确了日本的投资基金是遵循信托精神的专家式资财运用行为,是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一种有价证券投资方式。

  由于投资基金的运用基于一般信托法理,信托投资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特征非常值得注意,因为信托财产按信托制度规定并不具备主体法人资格,而是以受托人作为名义所有人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这部分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与受托人本身的“固有财产”是“完全隔绝对待的”。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随着投资基金变迁及各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公司形式出现的投资基金,如美国的投资公司、英国的投资信托,都属于以有价

证券投资为目的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基于的是商法法理(《公司法》),但从这种公司的发起成立、运营、收益分配机制看,却仍摆脱不了信托的影子。

  理清基金的信托渊源,有助于在实践中对基金的把握。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个信托的定义包含四方面的含义:

  第一,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基金事务,管理、处分基金财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第二,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对基金而言,是一种以基金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的权责利围绕基金财产而发生。

  第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持有人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后,对基金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基金管理公司按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最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是: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获得个人利益。对基金而言则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

理财的首要目的是持有人利益至上。

  (作者单位:宝盈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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