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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现行业务模式存在缺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57 金时网·金融时报
杨林枫 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所谓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构成金融业四大支柱,主要不是从金融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的,而是从金融功能角度得出这个结论的。在多数国家,银行是金融产品的综合提供商,虽然也可能存在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提供商,但许多国家的金融都是混业经营,银行不但提供存贷款和结算等银行业务服务,而且提供信托产品、证券产品和保险产品。 在中国,金融体系由于历史演化的原因,形成了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提供金融产品的格局。因此,说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主要是从金融产品供应商的角度说的。在中国,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各种金融产品各自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虽然近几年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演化一直在进行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银行、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均以各种名目切入信托产品的经营,但是总体而言,分业经营不但仍然是法定的原则,而且其他机构切入信托产品的经营,在业务品种方面仍然维系着与信托公司的基本区别,例如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对象是证券和基金等,都与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产品有显著差异。 在这四类机构中,银行、保险、证券的功能定位都是非常清晰的,实践中的业务模式也是稳固和确定的,只有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非常不清晰,且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至今尚未形成稳固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从1979年至2001年,中国的信托公司自称为“金融百货公司”,从事的业务包罗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同时还包罗了大量的非金融业务。这一时期,信托公司主要是作为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轻骑兵”和金融体系中“拾遗补缺”者的身份出现的,这样的功能定位必然导致信托公司业务的庞杂性。但是,上世纪90年代中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导致信托公司的绝大多数业务均不能继续经营,加上清理整顿的因素,信托业不得不在2001年之后推倒重来。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整顿与重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信托业务的问题,而对于信托公司在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中担任的角色或者说功能,则并没有清晰的定位。重组之后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被彻底重新塑造,形成了今天的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这个模式的最大成功之处就是成功地引导信托公司转型为以信托本源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服务商。 但是,这个模式在运行四年之后,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之内,作为信托产品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难于标准化,也不能规模化,资金运用不能分散化,这就导致每一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只能在该计划的特定信托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所谓兑付风险,也无从通过证券交易的方式将信托风险转变为证券交易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中国参与信托理财的投资者中,相当部分并不了解信托产品与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差异,难以接受风险自担的原则。而信托风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一家信托公司出现任何一个“信托计划”不能按照计划兑付清算的事故,都可能不但严重影响该公司自己的社会形象,而且可能导致整个信托业受到损害,出现所谓“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的情况。而金融风险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于是,信托风险成为悬在管理层和信托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力斯剑。 因此,如果我们不能设立和运作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托风险缓冲制度,则现有的这种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业务模式就有必要彻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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