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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托管:能否再促银信合作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55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金立新 燕平 真正要促进银行与信托的紧密合作,一方面需要缜密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则需要信托公司对于信托公司业务和信托制度的主动宣传。 自8月1日起,信托投资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的信托财产要交由第三方托管。银监会在为此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相关利益正常行使,信托财产状况和价值得到客观公允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仅就该《通知》内容而言,其本质是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但是,在我国混业经营试点已经展开的时候,银行作为信托财产托管的第三方,这一介入能否为银信合作注入新的内涵,甚或是进一步推动银信合作,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一问题,用益信托工作室认为,权利意味着责任。赋予托管人对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的职能,将可能使银行对银信合作更加慎重。 这项通知出台后,是对信托展业的约束还是对信托财产管理的规范,银信合作的方式如何演绎,值得重点关注。 历史经验表明,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往往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第二阶段,银行被动地开发出一些与其他同业不完全相同的被动产品;第三阶段,银行主动参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在这一阶段,各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合作、合资公司、兼并收购和新建公司等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服务。 从目前银行和信托合作的现状看,几年来,银信合作不断深化。上海国际金融集团公司发展研究部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去年共有118个信托计划涉及到银信合作,总规模125.43亿元,其中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规模为18.11亿元,银行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等的信托计划总计107.32亿元。与银行开展合作次数最多的是深圳国投,共发行信托计划18个;规模最大的是平安信托,融资规模达23.21亿元。该报告显示,2005年,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仅限于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的浅层面的合作。托管、担保、资产置换、链接贷款、证券化、股权代持、联合开发等带有强烈混业趋势的银信合作模式层出不穷,成为2005年信托公司高科技产品中最抢眼的一个亮点。除中诚、中信信托分别与国开行、建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外,信托公司与银行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另外还有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担保,或者信托计划到期后银行为筹资方提供后续贷款等。 今年以来,随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速度的加快,挂钩信托的银行理财产品成为理财市场中一道抢眼的风景。近期建行、光大、民生、兴业以及招行等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推出了与信托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中许多产品直接投资于信托。这种状况反映出目前银信合作已经从产品代理销售阶段走向了银信合作共同开发销售产品的阶段。 对于目前银行与信托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迄今为止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很不理想,目前甚至停滞不前。主要问题在于银行与信托业的合作形式单一,缺乏技术含量较高、业务交集程度较高的深层次合作。客观上,银信合作的裹足不前也与银行界人士缺少对信托公司的正确认识有关。而银监会强化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无疑将使银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运作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而这一点对于今后银信合作的开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第三方托管的实际效果和其在银信合作中将起到的作用,也有不同的声音。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托管法律形式不健全,对银行托管行为的规范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在这种情况下强化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不会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起到实质性作用,只能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又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成本。至于通过强化第三方托管增强银行与信托的相互了解,为今后银信合作的开展奠定基础的观点,这位专家的看法是,这还要看银行是否真正对信托感兴趣,是否真正愿意了解信托公司。而真正要促进银行与信托的紧密合作,一方面需要缜密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则需要信托公司对于信托公司和信托制度的主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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