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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回归本源办真正的信托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19:5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许均华 经济学博士,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曾就职于银行和证券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许均华是国内最早关注资产证券化、证券信用交易的研究人员之一。出版了《漳州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研究》、《银行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研究》等著作及译著近十种;在《经济研究》、《金融研究》、《金融时报》等报刊上发表过《虚拟资本与实质经济关系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国有股回购:推向前台的金融创新》、《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思路》等论文近五十篇。

  我国引入信托制度已有20多年,在《信托法》颁布之前,信托公司很少从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一定程度是在信托主业缺失基础上的混乱经营。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活动不规范等进一步危害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尽管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历经坎坷,但目前中国信托公司开始进入规范运作的轨道,回归本源已经成为信托业界的共识。那么,信托的本源到底是什么?信托公司如何成为真正的信托公司?围绕这些问题,本期“首席观点”做客嘉宾许均华畅谈了自己的理性思考。

  正确认识信托的本源和作用

  记者:我国信托制度是在信托观念和知识尚不普及、社会财富未充分积累的前提下,以一种制度供给的方式推动建立的。现在信托业界提出“回归本源”,我们如何理解这一“本源”?

  许均华:了解信托的起源有助于理解“本源”。13世纪前后出现于英国的尤斯(Use)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当时,教徒们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要求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土地,并将产生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它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须信任,因此,信托(Trust)也就由此而来。但是,信托业务在英国由于传统习惯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直到19世纪进入美国、日本等国以后,才开始得以繁荣和发展,逐步成为一项被全世界普遍接受的金融制度安排。

  经过数百年的不断演变,现代信托制度已由最初的宗教领域,开始扩展到个人理财、社会公益等多个领域,信托财产也由最初的土地财产扩展到货币、不动产、股权、债权等多个财产和财产权领域。

  信托制度作为一项成熟的资产管理制度,在运作上极富灵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从国际发展来看,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业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实现财产破产隔离的基础上,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

  记者:在重新认识信托本源的基础上,我们如何看待信托制度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呢?

  许均华:信托具有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替代的功能,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信托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提供长期融资服务。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以银行信用为主,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而信托是一种适合于长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因而也具有中长期融资功能。信托既可以筹集长期资金用于生产和建设,也可以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财产融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期限较短的存款资金,“短存长贷”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流动性压力,信托通过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可以弥补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其二,信托产品是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或财产转化为投资的最安全渠道之一。近年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但这些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没有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存在制度缺陷。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产品是以真正实现了破产隔离的资产作支持,比以企业的信用作支持的其他金融产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而且,信托产品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直接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收益率会高于其他金融产品。

  其三,信托制度在优化金融结构、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仍以储蓄为主,企业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这种金融结构的后果是银行实际承担了所有的社会信用风险。而信托公司的功能是通过提供信托产品,一方面可以引导储蓄直接变成投资,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分散银行风险的作用。与此同时,信托公司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可以有效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的风险。

  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业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实现财产破产隔离的基础上,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

  重新思考业务定位和发展模式

  记者:自第五次整顿以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逐步规范,并逐渐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但是,客观来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尚无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对信托业务的需求。您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许均华:归纳起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信托公司业务定位模糊,没有自己的特色,绝大部分业务属于银行、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业务,缺乏专属性的、稳定的盈利模式,信托业边缘化的趋势不断加重。二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中固有业务比重过大,信托投资公司的生存、发展主要依赖于固有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还难以维持信托公司的生存。三是信托市场面临银行、证券等机构的挤压,信托公司在不平等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四是信托公司专业人才缺乏,创新不足。五是信托公司受历史形象不佳的拖累,社会各界对信托公司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存在偏见。六是一些监管措施虽然符合出台时的情况,但目前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国内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与发展模式应当如何调整?

  许均华:信托公司是金融中介机构,不是投资机构。信托公司是依托信托原理,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产管理的专业化金融服务,这也是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所在。为了从根本上转变我国信托公司由于行业定位模糊带来的诸多问题,在统筹分析我国金融体系特点和信托功能的基础上,我国信托公司的发展取向应立足信托主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成为理财产品的专业提供商。具体而言,信托公司的业务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受托管理业务方面。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为我国开展以信托为特征的受托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条件。同时,现行的金融制度体系也赋予了信托公司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从市场空间看,年金和资产证券化将有可能发展成为最具规模的受托业务。此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公益信托等其他受托业务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融资服务方面。尽管目前信托融资仍以短期融资为主,但是随着信托融资制度的逐步规范,信托公司必将在提供中长期资金融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积极推进信托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公募化等配套改革,信托公司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重大建设领域。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有力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理财服务方面。成为理财产品的专业提供商是未来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国金融产品明显供不应求,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业,并且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在安全性、收益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信托公司是天然的金融产品提供商,可以为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内的理财产品需求方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

  为了从根本上转变我国信托公司由于行业定位模糊带来的诸多问题,在统筹分析我国金融体系特点和信托功能的基础上,

  我国信托公司的发展取向应立足信托主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成为理财产品的专业提供商。

  总之,在明确行业定位的前提下,实力雄厚、基础条件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功能综合型信托公司发展,在受托管理、融资服务、理财服务等多个领域培育并形成竞争优势;对于规模较小、资金和人才资源有限的信托公司,可以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力争在某一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特色。

  做大做强需要宽松的外部环境

  记者:培育真正的信托公司,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合法合规经营外,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这一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许均华:国内的信托公司要做大做强,确实需要有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就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赋予信托公司法定业务。一是根据信托的功能与作用,重新确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二是明确规定营业信托的受托人角色专由信托公司担任;三是为了保证理财产品的规范和安全,政府明确规定,凡属按照《信托法》设计的理财产品,必须聘请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第二,建议尽快出台分类监管的相关政策。建议监管部门在继续做好信托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和出台与分类评级相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政策措施,切实体现分类监管政策的目的和实效。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通过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达到扶强限劣,在有效避免全行业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信托业的分化和健康发展。

  第三,建议研究制定信托产品公募发行和流通等政策。建议尽快研究制订信托产品发行和流动性的政策,逐步实现信托产品发行由私募方式向公募与私募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在公募发行中,通过引入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严密监督,加快推进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规模化,提高信托产品的投资吸引力。同时,对于达到投资级的公募发行的信托产品,可考虑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

  第四,实施信托市场准入许可,加强统一监管。目前的理财市场已不是信托公司的专属领地,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开展各式各样的理财业务,这些机构分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建议针对目前综合化经营的新情况,规范信托市场准入标准,要求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获得

银监会颁发的信托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逐步实行信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尽快制订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等管理办法。

  此外,逐步放开银行、社保、保险等资金对信托产品的投资限制;完善登记、税收等方面的信托配套制度;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这些方面也都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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