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购房者可自行选择如何交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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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7:12 北京现代商报 | |||||||||
从3月15日起,开发商不能再强行规定消费者须交完契税等税费后才“交钥匙”,消费者可以在收到房子之后再缴税。因为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交纳税费不得作为交房条件。 以往很多开发商强行规定,消费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或物业管理费等才“交钥匙”,购房者对此存在较大争议,甚至集体上访。
2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颁布了经过公开听证后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针对在商品房交接环节中纠纷较多的代缴税费成为收房门槛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增加了购房人是否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缴相关税费的约定。 示范文本听证稿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 记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的均按照3%的税率执行。符合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标准暂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于北京市2002年平均房价2倍以上的判定标准即每建筑平方米9432元的,属于普通住宅标准,可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如果市民发现自己符合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则可凭《契税完税证》原件等证明资料,向原纳税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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