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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纠纷走进法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10:06 中国质量报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家庭装修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又一消费热点。但由于目前家装市场尚欠规范,随之而来的纠纷日益增多。

  以前的家装纠纷,多以消费者投诉,消协或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调解为主。在北京市消协总结的2004年京城八大投诉热点中,家装投诉位居第三,投诉量比2003年增加了45.2%。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此纠纷时,开始选择诉讼的
途径解决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该院受理的家装纠纷案为11件,2003年为38件,2004年上升到96件,为2003年的2.5倍。

  王女士与一知名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合同。但意外的是,装修工程拖延了40余天才交工。王女士因此将装修公司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延期违约金15000余元。

  张女士在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合同时,约定用电线路埋在四周墙体内,但装修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变更合同,将全部用电线路埋在地下,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张女士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装修公司恢复原状,并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1万元。通过案件的审理,一中院法官总结出家装纠纷产生的三大原因:

  一是定做人忽视资质审查。定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关注价款、设计图、效果图以及所选的材料等,而对承揽人资质疏于审查,从而与不具备家装业务资格的承揽人签订无效合同,使其利益无法保障。经常出现找不到承揽人或即使将承揽人诉至法院,由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使得定做人的一些损失无法得到保护。

  陈先生委托个体工商户孙某为自己进行装修,总价款为28000元。因对装修质量不满意,陈先生只支付了1万元装修费,为此,孙某将陈先生诉至法院。由于孙某以个体装修户名义对外承揽装修业务,却没有依法进行核准登记,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的对外承揽装修业务的资格,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承揽合同无效,孙某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因疏于对孙某的承揽资质的审查,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是承揽人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完工,装修材料的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在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如承揽人将电气线路、燃气管道、通风管道的埋设擅自更改,留下安全隐患。

  三是定做人出现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定做人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和使用材料,增减合同项目,拖欠款项导致工期延误。比如,定做人不按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前期的相应款项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工程竣工后,定做人拖欠工程款导致纠纷等。

  为减少纠纷,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装修不同于其他商品服务,其制作与付款同步进行,对合同变更要明确约定,妥善保存工程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及支付费用单据,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材料样品进行封存,以防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一些合理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法官还指出,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装行业鉴定单位,因此,在审理家装案件时,法院由于无法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成立针对家装行业价格及质量鉴定的专门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作者:本报记者 曾祥素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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