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酒瓶爆炸伤人眼 放置不当要担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9:58 中国质量报

  一起由商品放置不当而引起酒瓶爆炸,导致他人右眼受伤的损害赔偿案,日前经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判决,被告李昌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18日晚,淅川县厚坡镇斐岗村一组停电,该村年仅12岁的王林到邻居李昌海开的商店购买火柴,李昌海的父亲李玉芳取出火柴,罗林伸手去接,不慎将放置柜台下暗处的瓶装啤酒踢倒,引起爆炸,右眼被飞起的玻璃碎片扎伤。

  罗林先后到九重镇医院、南阳市眼科医院医治,共花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6675元。经法医鉴定,王林的伤是右眼穿通伤,属轻伤一级。为医疗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罗林遂将李昌海、李玉芳父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此案属特殊侵权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经营人不规范存放商品所致。商店系公共场所,被告应当预见爆炸品在外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当未成年的王林到店内购物时,被告李玉芳应提醒而未提醒其注意,庭审中又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商店受益人李昌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按60%计算)。因李玉芳不是商店的受益人,不负连带责任。王林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按40%计算)。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淅川县法院判令李昌海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王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慰抚金共计6159.5元。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曾庆朝 肖国清 宋淅平

  (来源:本站原创)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