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租来房子本打算用于开饭馆,却不想热力公司不卖电,根本无法正常经营。细问才知,原来出租方一直拖欠电费。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出租方告上了北京市房山法院。2003年5月,王先生与被告某副食商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将一个200平方米的铺面出租给王先生开设餐馆,第一年年租金22000元,经营中发生水电费需按月交到商场财务室。
开始经营还算正常,王先生一直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约定交纳了至2003年11月3日的电费。2003年11月,热力公司为王先生所租的房屋安装了预付费电度表,但由于在王先生之前租房的餐厅拖欠电费,2003年12月,王先生到银行去买电,银行告知因为商场欠热力公司水电费,所以热力公司不让再卖给他。王先生请人说了半天情,才买到了100度电。可这100度电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餐厅只能不开排风,不使大灶,晚上早早地关门。虽然多次找到商场解决此事,也无计于事。眼看损失越来越大,王先生只能将商场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热力公司由于被告原因不卖给原告电,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商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解决王先生租赁房屋的正常用电问题,赔偿王先生损失人民币4万元。
作者:陈 实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