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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啤酒厂被判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9:58 中国质量报

  原工作单位将金先生档案丢失,致使金先生调动受阻,造成损失。为此,金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啤酒厂赔偿金先生3万元档案丢失损失费。

  1989年3月,金先生调入某啤酒厂工作,该厂劳资部门接收了金先生的人事档案。1994年1月12日,啤酒厂与另外两家公司成立了啤酒有限公司。啤酒厂作为企业法人依然存在,之后,员工全部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形成了劳动关系。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金先生
在啤酒有限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并交纳了一年停薪留职费。1995年4月下旬,金先生又回到啤酒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6月,金先生欲调到另外一公司工作时,发现自己的档案材料丢失。由于没有档案材料,该公司拒绝金先生调入。为此,金先生在该公司做了一年临时工,后金先生欲回啤酒厂工作遭到拒绝。

  2004年3月,金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啤酒厂丢失档案后,致使自己8年来一直无工作,连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钱都拿不到。故起诉要求啤酒厂赔偿1996年6月以来的工资4.6万元、8年的取暖费2400元;交纳档案丢失期间及退休前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

  啤酒厂辩称,金先生1994年3月转为啤酒有限公司职员后,金先生的档案和其他员工的档案一起转到了啤酒有限公司,双方即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后,金先生一直在啤酒有限公司工作至1996年6月。金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中,啤酒厂承认将金先生档案丢失,但认为档案丢失不影响就业,不同意赔偿金先生损失。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啤酒厂在保管金先生档案期间,将档案丢失,为金先生此后就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啤酒厂负有过错,应酌情一次性赔偿金先生损失。

  作者:高志海 李蔚林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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