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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保管义务艺术馆赔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09:58 中国质量报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收藏者华先生诉北京某艺术馆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华先生的“黑陶三层镂空透雕蝴蝶瓶”归艺术馆所有,艺术馆赔偿华先生30万元。

  2001年3月,华先生与北京某艺术馆原负责人口头约定,如华先生捐赠“蝴蝶瓶”一件,艺术馆同意收藏华先生的“九龙瓶”并支付给华先生30万元。3月下旬,华先生将“蝴蝶瓶”送交艺术馆,但艺术馆却未收藏“九龙瓶”。2002年,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返还“蝴蝶瓶
”,但发现瓶子底托损坏,华先生要求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

  审理中,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蝴蝶瓶”的价值及破损贬值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整体价格为30万元;标的瓶身扣除已损坏底座部分价格为2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蝴蝶瓶”底座损坏无法修复,其应对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艺术馆将华先生捐赠的“蝴蝶瓶”退还华先生;艺术馆赔偿华先生10万元。判决后,华先生和艺术馆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华先生捐赠“蝴蝶瓶”是以艺术馆收藏华先生“九龙瓶”并支付给华先生30万元为前提条件。艺术馆作为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艺术馆未按照约定收藏“九龙瓶”,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蝴蝶瓶”底座损坏且无法修复,艺术馆应对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蝴蝶瓶”瓶身和底座彼此不可分割和代替。因此,底座的损坏直接导致对“蝴蝶瓶”整体和谐的损坏。“蝴蝶瓶”经鉴定整体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作者:马 骏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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