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信誉是相距甚远,又常被混同的概念。探其究竟,当是历史造成的误会。中国人千百年来一直讲信。在信的内涵中没有分解出信誉与信用。那时的信,更多当是诚实、守信、“与友交,无信乎?”“民无信不立”、“信誓旦旦”等等,大都关注信的内涵。当然,“民无信不立”的“立”有对行为结果的关注。但是,这里的信还是指守信、诚实。
信用一词出现在近代,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金融业不断完善的结果。信用的本义是
交易中守信,逐渐演变为特指某种非货币———实物的交换方式,即有担保、可信任、可制约的承诺以及如约兑现的交易过程及其规则。
信誉一词何时组合而成不得考证。“信”后缀“誉”,强调的是信的重要性,说明守信与否直接关乎名誉。然而,信誉一词已经远远大于守信的内涵,它还含有名声坏而不被信任,无名声而被怀疑,因名声的传播而受褒贬等等含义。
由此可见,信用是指行为,而且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特指经济交往的行为;信誉更多是指名声,是一个人被他人的认可程度。信用是客观、是手段、是方式;信誉是主观、是评价、是结果。信用的结果只有一个,不受评判人的好恶制约。信誉的结果有多个,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评价。尽管对于受评判者而言,信誉永远是他行为的客观结果,但是,对于评价者,主观的好恶永远要左右结果。信用可以一事一议,可以补救;信誉是一贯的,不可间歇的,不可更改的,不可恢复的。有信誉,永远是以前,是总结,无信誉,只在瞬间。
信用与信誉是不能通用的,有些俗成的说法认为可以通用,实在是大大的误会。比如,信用经济说成信誉经济,就混淆了概念。信用经济是指经济运行的方式和状态。而信誉是对经济运行主体的评判与制约,这种制约不是直接作用于经济行为,而是作用于行为人,进而再影响行为。信用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信誉的主体一定是自然人。这样确定主体依据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主体,只有责任主体清晰,才能使规则发生作用,进而使机制良性运转。
就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我们应该强调“集体无信誉”的理念,并由此强化法制观念,要求法人严格遵守法律,对其信用主体的行为负责。集团的人格化容易混淆责任主体,不利于加强法制建设。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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