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费者维权将添新的尚方宝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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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11:54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莲贤)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最近,省政府通过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后,已将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旧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
1997年6月4日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已有11年,我省《条例》也实施了7年,现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比如医疗、旅游、非义务教育、电子商务、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美容美发、整容整形、上门推销等领域出现的新的消费争议,旧的《条例》已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需要。因此,制定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成为一件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事情。 据了解,新《条例》草案根据新的情况,加大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为消费者维权添置了新的“尚方宝剑”。 “知假买假”将受法律保护 今年4月15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喻晖诉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喻晖“知假买假”后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该案在法律界引起一场大争论,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给消费者下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原《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于个人购买商品赠送亲友、单位购买商品分发给职工和所谓“知假买假”等,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有关方面处理此类纠纷时分歧也很大。 我省新《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原《条例》中“为生活需要”这几个限制词,从而扩大了依法保护的范围,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应受法律保护。 精神损害最高可获赔1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原《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也不少,依法保护消费者精神权利已不容回避。 借鉴外省经验,我省新《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赔偿。” 细化经营者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归根结蒂是要经营者切实履行其义务。所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是经营者不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消费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往往都与经营者的义务不明确有关。为此,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所有经营者都需要履行的一般义务,还针对现实中的争议、投诉热点,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规定了某些经营者的特别义务。 此外,新《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的责任,对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后的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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