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住满三个月其中国境内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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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3:34 信息时报 | |||||||||
广州市地税局列举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免缴应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莹)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90天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其取得的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取得的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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