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霸王现象矛头先指垄断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 14:44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胡朝辉?编辑:刘元煌 “充值卡过期作废”、“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投保容易理赔难”、“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这些表面合法,实则充满“霸气”的条款你遇到过吗?
为此,12月20日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中国社会调查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2004“各行业反不平等条款联合行动”暨首届“霸王现象”研讨会。会上不仅列举了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十大霸王行业、十大霸王案例,推出了十大公平交易企业,而且与会专家还一起探讨了“霸王现象”存在的原因和根治办法。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调查所日前针对“霸王条款”进行了大量问卷调查,在收回的58575封调查问卷(问卷形式包括互联网和信函方式)中,仅有2.54%的被访者没有遇到过“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而认为在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根本不存在的为零。有51.2%的被访者认为自己遇到“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后能忍则忍,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人员占32.0%,希望寻求媒体帮助的占42.0%,向消协投诉的仅有39.8%。 应该说,在市场交易中格式合同由于其效率高、数量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格式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霸王现象的。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披着合法的外衣,显失公平,甚至违反法律,它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环境的良好循环。 据透露,中国消费者协会为此从去年三月份开始针对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点评。这项工作也由此被媒体高度精练和概括为整治“霸王合同”。 实际上,霸王合同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一方面使自己少承担一些业务,该自己承担的不承担,让消费者多承担。一方面又在想办法免自己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时候自己少一点儿对方多一点儿。 商务部整顿和规划市场办公室副秘书长姚广海把“霸王现象”分成两大类,一大类是由行政性的垄断所造成的。这一类应该说也是侵害范围最广、群众反映最强烈、根治难度最大的一类,也可以说是在若干领域里面由于少数特大型企业的垄断所形成的。另外一类可能是由于经营者本身跟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所形成的,由于本身强势地位所形成的,就是中国老百姓说的买的没有卖的精。 在“霸王现象”当中,应该把矛头对准第一类,因为第二类按照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和现在的行政监管,完全有办法逐项地进行治理,而真正反映深层次矛盾的还是第一类。 第一类“霸王现象”存在以下特征:第一,故意混淆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别,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大多数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它们实际上在很多方面是把企业的利益混同于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他们企业的利益,并不是国家的利益,并不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他们往往在起草这方面的“霸王合同”,列入这样的“霸王条款”的同时,还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帜;第二,“挟洋自重”,经常用国际惯例作为征收标准,认为这个做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姑且不论国际上通行的是否就是合理的,事实上所谓这个国际通行都是自己制造的;第三,屡教不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