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能否获赔 海口车主斗法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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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1:0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12月23日电 ( 林奕鑫 黄智勇) 今年9月14日,罗永松聘请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不慎撞上罗本人的小汽车,导致小车多处损坏。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罗永松本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罗永松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并判令太平洋保险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12月2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给车主960元。但原告因“霸王条款”未撤销,表示要将此案上诉于海口中院。
据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永松的司机王明刚驾驶原告投保的琼A53743汽车,在倒车时撞坏琼A68711小汽车,属非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单方肇事事故行为。因原告罗永松系搬家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琼A68711汽车属原告罗永松代管财产,符合《保险条款》第四条免责条款第二项的免责情形。 法院还认为,被告并未举出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仅认为业务员填写保单后,连同保单条款、保险卡和保费收据送交罗永松,完全可推定被告应尽的告知义务已履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对原告罗永松不产生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琼山支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应理赔原告960元。 至于罗永松要求法院撤销“霸王条款”(太平洋保险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罗永松表示,他要上诉于海口中院。 原告:打官司本意是告“霸王条款” 12月22日上午法庭当庭宣判后,此案原告罗永松表示,虽然他的索赔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这不能说明自己真正胜诉。罗永松说:“我打这场官司的本意并不是想要得到那点赔偿,主要是希望法院确认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无效,因为只有取消了这样的条款,拥有多台车辆的个人和单位才能够在投保后真正得到利益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请求,那我就要提起上诉。” 罗永松的代理律师周正凡认为,罗永松的官司并非单纯的个案,而是一个带有很强公益性质的维权行为。周律师说,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太平洋保险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无论法律规定如何,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不予理赔的,就可以不作出赔偿,一切由我说了算”。 “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向法律的‘挑战’,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罗永松说。对于上诉一事,罗永松和他的代理律师均认为,因为保险公司的这些保险条款已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确认,要一下子将其取消还是很难的。“如果真的取消了这个条款,将对中国千千万万个保险合同产生影响,甚至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而法院的判决注重的是社会效果,那我们的二审官司能否达到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的目的还很难说!”对于上诉后可能面临的情况,他们都表示出了一种担忧,但罗永松明确表示,不管以后的结果如何,他要提起上诉的决定不会改变。 “霸王条款”真是“霸王”? 被告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斌在法庭宣判完后接受采访时称,保险公司没有输也没有赢,法院的判决有利于以后保险公司在解决投保手续的简化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义务之间的矛盾。 海南省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刘志坤解释,由于过去存在一些客户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故意将自家车辆相撞以骗取保费的情况,因此他认为保险条款中第四条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一种“道德风险”而制定的。 刘志坤认为,保险公司的第四条其实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该条款约定不予理赔的情形其实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而不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其实这是一个商业交换中自愿选择的问题,车主有权选择哪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在特定情形下车辆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投保。”刘志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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