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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结伙设地下假币工厂 制售假币百万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1:46 东方新报

  新报讯(记者倪志刚 通讯员王邵梅 曹林平 魏学锋) 昨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化县天华广场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最高法院、公安部督办的廖保安、王在华、袁雄等12名被告人的3件伪造货币、出售及购买假币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寿生于2004年3月间,邀集游建华制造生产1元假硬币的模具。王寿生自筹
1.6万元购买了1台旧液压机,游建华购买1台锉丝机,并共同将两台机器安装于王寿生租用的新化县西河镇某养殖场地下室内。游建华将模具试制成功后,王寿生又邀集被告人王行永去购买硬币坯。2004年4月间,被告人廖保安应邀入伙,策划进行大规模假硬币生产。廖出资3万元作为生产资金。

  同年5月29日,王、廖与游建华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同时聘请被告人邹华梅(女)、陈佑清、陈玉花(女)参与生产和管理,形成了一个由廖保安负责销售,王寿生负责生产与管理,游建华负责技术指导和设备维修,王行永负责提供假币坯料,邹华梅、陈佑清、陈玉花具体生产假币和资金管理的犯罪团伙。至2004年7月案发时止,该团伙共伪造1元硬币42.23万枚,出售了37万枚。另外,廖保安还于2003年11月至12月间单独4次购买、出售假币24万枚。

  法院依法判决:廖保安、游建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行永、邹华梅、陈佑清、陈玉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3年并处罚金。

  王在华、伍岳聪、王飞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伍秀姣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袁雄于2003年11月伙同曾元林、刘小先(均在逃)策划在其家中伪造货币,3人商定了股份、出资办法,并进行分工。袁雄出资1.3万元,按分工负责假币生产管理,从2004年2月开始生产,同年5月停止生产。同年7月,袁雄将尚未售出的89377枚1元假硬币藏匿,后被公安机关缴获。袁雄犯伪造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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