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钱被刷走交行全部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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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2:38 上海青年报 | |||||||||
记者 朱勇 通讯员 潘已申 市民顾先生是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户。去年5月22日晚上,顾先生去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当时,自助银行门禁上不仅设有一个装置,而且有一条长幅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但就在同年6月10日,顾先生到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
偷款人在哪儿?数月后,当两名罪犯出现在本市一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时谜底才揭晓。原来,2003年5月22日晚,罗淦、陈秋哲两名盗码“专业户”,乘银行不备之际将一只手掌般大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暗中窥得有人上当后,即将盗码器取回。然后用窃得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制作假卡,再通过异地ATM机攫取其中存款。罗淦、陈秋哲二人如法炮制,流窜各地作案数10次,最终落网,而赃款几被挥霍殆尽。 无奈之下,顾先生以被窃走的钱是银行的钱为由,向黄浦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要求被告支付自己10,068元及相应利息。与此同时,罗淦、陈秋哲刑案中的其余6位受害人则分别在浦东法院起诉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两银行返还卡账户内减少的资金。5月17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起案子。在法庭上,银行明确表示窃贼盗走的钱属储户的,与银行无关,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请。 鉴于该窃案引发的这一“银行卡内资金的所有权争议”是上海银行业遭遇的第一例诉讼,其判决结果也会对本市众多执卡者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二中院在谨慎考虑后,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提审了顾先生在黄浦状告交行上海分行的案子。此外,二中院考虑到此案的处理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具有借鉴意义,遂决定由该院院长沈志先高级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于今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犯罪分子已被抓获,5月22日晚的一节事实已有定论,因此顾先生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被盗、1万余元钱款被他人骗取均已“铁证如山”。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顾先生的资金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在审理后,二中院认为顾先生对钱款的丢失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3大理由是——— 1、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 2、在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交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由于交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应承担责任。 3、顾先生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另据记者从该案的代理人同时也是浦东6个案子储户的代理人———中联律所王威律师处了解到,浦东法院也几次开庭审理了其余6起案件但均没有作出判决,原因是要以二中院的判决作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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