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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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10:34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姚芃)中消协今天转发张家界市消委会的消费警示,指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每逢节假日,许多商家便推出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活动,而在商家的广告、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目前,有关对商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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