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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认真 租赁公司损失3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08:27 中国质量报

  由于租车人不具备北京市户口而以他人名义租车,续租后拖欠租赁费近3万元。租赁公司将登记的租车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2月8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某汽车租赁公司在起诉书中称:王军(化名)于2002年1月14日起租用该公司越野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李强(化名)以担保人身份在王军的会员卡入会申请表和汽
车租赁合同上签字。后王军又续租至2003年5月12日,现尚欠租金22490元、滞纳金4498元、车损加折旧费788元,合计27776元。公司多次与其联系,但其一直未办理还款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所欠租金、滞纳金、车损加折旧费总计27776元。

  而庭审中被告王军却称,实际租车人并不是他,而是张刚(化名)。因为张刚没有北京市户口,所以让其帮忙办会员证,帮助其租车。当时张刚租车31天,并交了押金和预付款。至于其后来又去续租,王军并不知道。李强也在庭审中证实了这点,称其虽然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但第二次租车王军并不知道,他也没有签字。所以,两名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2年1月4日,王军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驾驶证到租赁公司填写了租赁会员卡入会申请表,李强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名。当日,张刚以王军的名义租赁吉普车一辆,租期自2002年1月4日至2月4日,共31天,日租金为217元,预付押金10000元,预付租金6500元。2002年2月8日,张刚更换了另一部同品牌的吉普车,并约定继续租赁至2002年3月8日。这次租赁时王军和李强均未在场。后张刚租赁该车到2003年5月12日并将租赁车辆归还。但是自2002年3月8日以后的租金张刚仅支付了45000元,其余未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车辆丢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重大风险,对租车人应该仔细审查,该单位自己的相关规定亦是如此,但其在王军本人没有去租赁的情况下,不仔细核实租车人身份,将车辆租赁给了其他人,原告应当承担因其工作疏忽大意所导致的后果。虽然王军认可第一次租赁的行为,但是第一次租赁期届满后,再租赁就构成了新的租赁关系,其认可第一次租赁并不导致第二次租赁合同对其产生效力。因此,两被告均非本案合格被告。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了租赁公司的起诉。

  作者:王 媛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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