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交了小区停车费却没把车停在指定车位上,当价值上百万元的丰田吉普车在小区内被盗后,吉普车所有者哈尔滨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丢车损失102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事主没将车停在指定车位,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
2日晚9时,王先生开车回家,没将车停在指定车位,而是将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第二天早晨,他发现自己的车没了。
物业公司认为,东美公司每月交纳的150元是车位租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充其量形成了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对该车的保管义务。同时该车并未按要求使用车位,而是违反双方约定及物业管理规定,随意停放车辆,该车丢失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美公司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东美公司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而是停放在他处,致使该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东美公司对其擅自改变车位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作者:郭京霞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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