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王先生等社区居民诉某客运分公司环境污染赔偿案。
王先生等人诉称,其居住楼西侧5米左右的某客运分公司客运车队有五、六十部运营车辆,每天清晨5时左右至深夜一、两点钟,运营车辆及其工作人员不间断地发出噪音,如汽车鸣笛、大脚轰油门、大声喧哗、机器作业、金属碰撞及工具拖地摩擦等,并且终日尾气排放,造成居民不能开窗通风换气,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居民曾多次向客运分
公司反映,但都未能解决。之后,联名向国家环保总局投诉,北京市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车队产生的噪声进行24小时监测,结果为昼间平均65.3分贝,夜间平均65.5分贝,噪声严重超标。在限期整改后,再次监测的结果为昼间平均63分贝,夜间平均55.5分贝,仍超标,噪声污染状况未根本改善。
客运分公司则认为其公司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并投入使用,有6条线路近60辆公交车辆在此运营停放。王先生等人所居住房屋是在公司建场后建设完工的,而且在有关部门和王先生等人提出问题后,公司加大管理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所有车辆尽量远离楼房停放,场区内禁止鸣笛,大脚轰油门,高声喧哗和给铁轱辘工具车换装胶皮轮,还准备在东墙边种树等,都是为了降低噪音。而且,公司是在市政府要求下为方便居民所建,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企业,在哪里建场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但公司愿意尽最大努力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与居民加强沟通,也希望居民对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理解,但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居所属于国家2类标准区域,这种混合区出现的噪声问题,根据有关部门的监测,车场并非是惟一噪声来源,噪声超标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噪声多样性,难以确认被上诉人的单方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反映,客运分公司车辆夜间停运后区域噪声也超标,所以对王先生等人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支持。
王先生等人不服,上诉要求判令客运分公司立即排除危害,赔偿居民损失各100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作者:何 爽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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