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收款条,原告称是借款凭证,被告却坚持是赠与证明。孰是孰非由法官断了个明白。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
双方分歧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给被告三笔款项时所写的三张收款条。原告坚持认为,这三张收款条是其借款给被告时,被告打的收款条。而被告在答辩中却称三张收款条系证明原告无偿赠与的资助款。
关于这三张收款条是否是属于无偿赠与的凭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三张收款条虽未注明是借款,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明确承认已经收到了原告提供的这三笔款项,并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时主张的赠与关系。虽然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但是在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故而应认定为借款。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称三张收款条系原告无偿赠与,虽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关系存在,但原告也未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证明责任的问题。所谓证明责任也叫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提供了被告给其打的收条三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明确承认自己收到此三笔款,但以此三笔款项系原告无偿赠与为由予以抗辩,故而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关系存在。
法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未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借款。
作者:万会兵 王保新 周 桓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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