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10万元装修费坐5年牢 国税局长受贿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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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8:1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伟 通讯员高志海)今年62岁的宣武区国税局原局长宋光正,默许别人通过为他装修住房进行贿赂。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宋光正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宋光正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随案移送其9.5万余元违法所得。 检方指控,1998年至1999年间,宋光正利用担任宣武区国税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光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宋光正上诉到二中院,提出自己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退还全部装修款;而且因为装修后的房子存在问题,他也没在验收单上签字等理由。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改变宋光正受贿行为的性质。一审法院根据宋光正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宋光正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所作的酌予从轻处罚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记者同时了解到,向宋光正行贿的吕润明也已被司法机关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