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为5毛钱没有发票,学法律的在校学生郝劲松与北京地铁公司公堂相见;因为100元钱不开发票,郝劲松与北京铁路分局再次发生争执(本报10月21日曾做)。
2004年11月28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餐车不开发票一案公开宣判:郝劲松在T109次列车用餐消费100元,餐车给其开具100元的餐券,由于郝劲松不能证明自己曾经向餐车索要过发票,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郝劲松被判败诉。对此结
果,郝劲松表示无法接受。
郝劲松认为,铁路法院的判决是偷换概念。他向法庭提交的是100元的收据,而不是餐券。每张单据上都印有收据、收执字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和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给付款方开具发票。
在这项法条中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没有规定付款方向收款方索要发票为前提,郝劲松认为,只要收款就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作者: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