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中消协剑指保险领域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8:20 中国质量报

  2004年12月4日,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这是自今年8月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后,推出的第二个点评项目。

  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即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几年,保险业增长迅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但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定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由于保险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作为提供者,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明确说明。如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

  准备投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解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挑选最适宜自己的产品,切忌碍于情面盲目签约。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而糊涂签约。

  对于长期寿险,消费者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尽快退保。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新浪财经24小时热门新闻排行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