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周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消费者刘文红等诉日本三菱汽车公司一案做出判决:
一、被告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刘文红人民币两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0年8月25日,西安消费者刘文红从天津港保税区购买一辆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在返回途中,连人带车翻进高速公路旁的深沟,车上4人均受伤,他们认为是该车刹车失灵,就在2001年3月将三菱汽车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提出赔偿双倍车款及各项损失300余万元。对此,法院认为:由于经审理并未得出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方消费者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作者:启 明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