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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撕开霸王条款众生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4:50 东方新报

  继12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炮轰保险领域十大“霸王条款”后,昨日,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接受新报记者独家采访时指出,湖南的消费者生活中实际上会遇上房产、汽车消费、金融、保险、超市消费等各方面的“霸王条款”。对此,武高汉同时提醒湖南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你应该了解什么是‘霸王条款’,注意识别,避免不知不觉成为这类不公平条款的受害者。”

  “签订房产合同时,开发商明明承诺小区内将拥有广场、游泳池、绿地,住进来后,却发现这些设施一样没有?”昨日,家住长沙市河西某小区的市民张先生在电话中气愤地说。

  对此,武高汉指出,“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结果不兑现,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是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玩弄的信口雌黄出尔反尔的把戏。”

  究竟什么属于“霸王条款”?“由经营者单方面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做什么的条款,或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些都算做‘霸王条款’。”武高汉说道。

  剖析

  “霸王条款”之众生相

  据介绍,仅去年1年,中消协就征集全国各地消费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4802件,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几大行业成为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在此基础上,中消协总结了目前在房地产、汽车、金融、保险、超市等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

  【条款1】

  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

  据了解,目前不少房地产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日,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对这一现象,武高汉说:“同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这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现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非常突出。”

  【条款2】

  随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现在有部分市内小区还存在这样的“自立条款”:凡违反本小区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100元罚款”。小区开发商试图通过格式条款自我授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

  武高汉称:“这类‘霸王条款’比较隐秘,很容易让消费者形成一种‘别人也要遵守’的意识,误以为这就是一种规定,实质上,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条款3】

  强制没收消费者费用

  同时,不少购买过电话卡的市民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买了50、100元等不同价值的充值卡后,一旦自己超过电话卡上有效期,卡内剩余的费用将被制作该卡的经营者“强制没收”。

  对这一消费者司空见惯的现象,武高汉表示,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一般来说,“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

  【条款4】

  自行免除消费者义务

  因为所处区域没有安装设备,信号不好,造成手机信号经常中断,甚至打不通,怎么办?尽管市民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但他们从未意识到这类情况实际上有权向提供通信的公司索赔。

  武高汉对此指出,不少通信经营者往往事先在格式合同中免除了因网络故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所应负的法定责任,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条款5】

  经营者擅自单方改合同

  还有部分商店、商场,往往在节庆日期间自行推出“在**期间内购物**返还**”的公告,随后却在该公告有效期内自行宣布公告内容作废。“这也是一种‘霸王条款’,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自己事先约定日期履行返还责任。”武高汉说。

  【条款6】

  “最终解释权”逃避制裁

  此外,消费者还经常会遇到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的这类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武高汉对此称,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其所作解释并非最终解释,也不一定都站得住脚,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支招

  三招除掉“霸王现象”

  怎样才能有效中止“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武高汉表示:目前中消协拟采用“劝谕”等三招有效中止已经侵入各行各业的“霸王现象”。

  【第一招】

  直接劝谕经营者

  据武高汉介绍,中消协目前采用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直接发函督促经营者,即通过公函指出来自消费者的投诉意见,直接点评经营者该类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劝谕对方尽快修改不合理条款或及时中止侵害消费者正常权益的行为。”

  据悉,目前,该类“霸王条款”点评活动已在全国形成热潮,其中,上海消费者自发批评“商场不准携带饮料”的规定,促使行规得到修改,浙商银行率先推出了新的房贷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了九处修改。

  【第二招】

  通过主管方干预

  “如果屡次向经营者发函后,对方没有任何反应,我们将通过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单位反映,来促使对方改变其‘霸王条款’。”对这一方式,武高汉称之为“间接干预”。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中消协将如实向经营者的主管单位发函确认经营者存在的“霸王现象”,希望主管单位及时出面干预,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招】

  研讨置前条款

  “其实,仅仅靠消协点评‘霸王条款’以及通过经营者主管方干预‘霸王现象’都不是真正解决的方法,我们希望政府能够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一些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武高汉称。

  他同时透露,近期,中消协准备召集各地消委召开研讨会,专门探讨设置哪些有效前置性约束条款的问题。

  新报记者 匡春林 实习生 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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