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基层供电部门乱收费 名目繁多禁而不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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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5: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2月6日电(记者李兴文)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此前检查发现,当地的一些供电部门和转供电单位违规操作,在执行电力价格收费问题上存在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供电部门执行电力 价格的监管力度,规范其价格行为,遏制其利用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
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通报说,多次专项检查发现,当地的供电企业乱收费主要集中在农网改造及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收费等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不直抄到户导致用电高价。按规定,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统一为每度0.56元,而部分县(区)供电部门对农村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直抄到户,致使部分农户仍然使用高价电;部分地区供电部门对城镇商品房住宅小区居民用户,采取与物业公司总表结算的方式供电,致使这部分小区居民实际用电价格高于政策规定。 违规分摊线损收费。部分转供电单位如大型厂矿企业等违反规定向被转供电居民用户分摊线、变损电量及线路维护等费用,提高被转供电居民用户用电价格。自立项目强制收费。部分供电部门提高标准收取农网改造费,自立项目收取检测费、安装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强行使用、更换指定加价的电能表。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有的供电部门甚至超越权限征收线路集资款,以进户线线距过长为由,向农户加收材料费;部分地区村、组代供电部门收费时,以“管理费”“民工费”“搭膳费”等名义搭车乱收费。 擅定标准合并计费。部分地区供电部门擅自提高标准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部分供电部门在实施供电工程中不遵循供用电设备权属分担原则,存在未经批准将用户外部供电工程中的配电线路、配电设备、计量装备等材料费用,工程土石方、线路架设、设备安装等施工费用合并计费向用户收取的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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