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喊打 京城保险界称不存在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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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8:32 北京青年报 | |||||||||
张艳丽 本报讯 昨天本报登出了中消协公布的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这篇《中消协炮轰保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刊出后,在保险业引起强烈震撼,一些保险公司高声喊冤,表示被曝光的一些格式条款实在不是“霸王条款”。但与此同时,有报道称浙江省有关部门将大力整治保险业“霸王条款”,从明年开始全面对保险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对于一些长期健康险条款中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权利”、“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等规定,一位长期从事保险精算工作的研究人士昨天称,保险公司对长期健康险费率进行调整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无故变动费率,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疾病率提高了,会有必要提高某种健康险产品的费率水平。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把这样的可能性明确写入保险条款,并得到消费者认可后才能签合同。而消费者在买保险前也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否则中途解除合同对自己是不利的。但他指出,所有的约定都应该明确写在合同之中,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即表示认同这些条款。 针对中消协提出的有关车险条款太霸道、规定投保人必须先向肇事第三方追偿的问题,京城某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昨天对记者说,一般的车损险,是指由于车主自身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而保险费率也是根据这个情况厘定的。如果不是车主的过错造成的车辆损失,实际上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规定先由车主向第三方追偿。如果实在无法追偿第三方,保险公司则会适当分担一部分风险。设定免赔率,一是为了调节费率,二是为了增加车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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