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给老板买楼实为偷税 此行为将严厉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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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8: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州地税局最近查出私营企业“公款私用”“借款不还”双料逃税 本报讯 私营企业赚钱私用理所当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最近一项常规检查发现,有一定比例的私企费用支出比较混乱,公款私用或借款不还普遍存在,这样做的目的是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此类行为严厉查处。
黄先生继承父业管理某吸塑厂,今年他买房又买车。不过,在市地税局的这次检查中,黄先生要一下子补交9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4万多元的罚款。原来,他以“消费性支出”的名义,从吸塑厂支出买房款46万元。而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笔支出与公司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因这笔“消费性支出”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也要调征,除了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外,地税局还对他处以4万多元的罚款。 市地方税务局介绍,私企老板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往往容易支出混乱、偷逃税款。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支付个人消费,必须缴纳相关的税款: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买车买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这类“公款私用”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市地税人士强调,消费支出有账可查!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还想出了“借款不还”以作私用的歪招。而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许静 庄淑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