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工档案弄丢近二十年 单位被判赔偿六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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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8:21 北京晨报 | ||||
因将一名职工的档案丢失了近20年,一家建筑公司昨天被西城区法院判决赔偿这名职工6万元损失。 老李从1974年9月被分配到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75年12月,被该公司招聘为正式工人,其人事档案一并调入。1985年1月,老李被劳动教养。同年3月,市二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老李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的2002年1月,当他前往广外街道办事处办理求职证并补缴三险时,方得知其档案已丢失了。 因档案丢失,老李无法补缴三险,无法向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奖励费。为此,老李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法院认为,市二建公司将原告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逸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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