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令飞申请注册鲁迅酒遭到驳回 称将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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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7:57 北京青年报 | ||||||||||||
"鲁迅"名字能不能当商标 鲁迅长孙周令飞说,如果工商总局驳回复审请求,将提起行政诉讼 -鲁迅形象深入人心
新华社上海11月30日专电 鲁迅先生的长孙周令飞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欲将“鲁迅”注册为酒类商标,遭到驳回后又提出复审请求。不久前,周令飞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周向记者表示,如果此番复审请求仍遭驳回,将考虑代表鲁迅家族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周令飞是日前在此间参加“纪念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百年暨天宏首届知识产权(商标)国际论坛”上发此言论的。 这位身形外貌与鲁迅先生颇有几分相似、现任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主任的鲁迅后人告诉记者,他代表鲁迅的家属,已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将“鲁迅”成功注册为酒类商标,而在中国内地却面临困难。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当时的《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周令飞的申请。理由是,鲁迅是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将其名字用于商业活动,“要注意其社会影响”。 对此,周令飞提出异议:“我们把鲁迅的许多遗物都捐给了国家和人民,但是我们没有把‘鲁迅’这两个字捐给任何人,它是属于我们的惟一遗产。有人可以将‘鲁迅美术学院’注册为商标,为什么鲁迅的家属却不可以注册‘鲁迅’的酒类商标呢?” 鲁迅家族的法律顾问、天宏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商标与姓名的冲突问题。“鲁迅作品虽然是国家和社会的文化遗产,但鲁迅姓名、肖像的商品化权利仍然存在,其后人仍然对这一权利享有相应的利益,鲁迅姓名可以用来注册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所谓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应当在商标注册阶段进行控制,而应当在商标使用阶段进行监管。” 据了解,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而依据新修改的《商标法》,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令飞表示,如果此次复审仍未获通过,将考虑诉诸司法程序,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家属为何不能注册“鲁迅酒” 据了解,经鲁迅之子周海婴授权,浙江企业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鲁迅先生诞辰120周年之际,推出了以鲁迅姓名命名的“鲁迅酒”。2001年3月,周令飞向国家商标局在33类酒类产品上申请注册“鲁迅酒”商标。当年10月,国家商标局驳回周令飞的申请,理由是:鲁迅是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将其名字作商业用途。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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