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争议 出租方垫付工资合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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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21: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曾璇、实习生 侯慧梅、通讯员 任宣 报道:曝光欠薪逃匿者,防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就这部涉及面极广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曝光欠薪逃匿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建议,增加“及时在媒体或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欠薪逃匿单位及经营者名单”的条款,认为可以有助于减少目前普遍存在的欠薪老板、包工头“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情况。 省人大财经委同时建议增加一款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工资的20%。 让出租方垫付工资引争议 草案让出租方垫付工资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财经委建议修改为“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工资及追偿等事宜”。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则表示:过去曾经出现过多次欠薪事件,甚至引发了冲突。让出租方垫付工资是工作中的一种有效方法,目前在省的一些规章中也有规定。同时,对于被欠薪者来说,出租方是强势,对经营方也有一定的了解,按照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来说,应该让出租方垫付薪金。有关部门希望把这种经验上升为法规。 有委员指出:政府对欠薪问题也要负一部分责任。有统计显示,全国相当部分的建筑工程欠薪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条例的表述不够严谨,容易造成推诿。从现实来看,广东这几年的做法,可以让各地市因地制宜地具体采取不同的措施。 部分条款需加强可操作性 “条例在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不少委员强调此点。如第30条,就有委员提出质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尽管第50条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即欠薪不报告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少委员认为,有哪个单位欠薪还会主动报告?尤其恶意欠薪的,最高2万元的罚款可能还比不上欠薪的零头,谁会“自讨苦吃”?因此建议删去。此外,第38条规定了工会的很多责任,如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等,虽然规定得很好,但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恐怕不易做到。 据悉,本条例草案还只是一审,还要经过再次修改及二审才能最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