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市民欲与供热企业签合同遭拒绝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8:21 中国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哈尔滨11月24日电(记者梁冬)哈尔滨道外区礼化街109号楼去年用大锅炉供热时,居民家温度低。今年,这个楼实行了分户供暖。交热费前,住在1楼的邱先生提出想与供热单位签订“室内温度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供热单位应该给个说法”的供用热合同。但是邱先生的要求被供热单位拒绝了。 据邱先生介绍,负责他家的供热单位以前是用大锅炉供暖,室内温度低,冬天居民
今年实行分户供暖,因此,当供热单位的收费员来收本年度的热费时,邱先生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和供热单位签订一份供用热书面合同,然后他再全额交费。合同中规定,居民交纳完热费后,供热单位必须保证居民家室内温度达到16℃。如果达不到标准,供热单位必须给居民一个说法,比如退费等。 可是邱先生的这个要求被供热单位拒绝了。合同没有签成,邱先生也就没有交热费。之后,邱先生家的暖气就被停了。万般无奈之下,邱先生交了今年的热费,随后供热单位也为其继续开栓供暖。 负责为邱先生供暖的道外区第三供暖分公司集良小区供暖站的热费收缴人员向记者证实了这件事。这位收费员说,邱先生确实曾提出过先签订合同后交费的要求,但是他们没有同意。因为供热单位没有签订这个合同的义务,也没有达不到供热标准就给居民退钱的规定。 据了解,在哈尔滨,像邱先生一样要求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要求保证供热质量的居民并不在少数。随着哈尔滨市分户供暖改造覆盖面的增加,这里的居民对供热企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认为,服务有标准,商品有质量,“热”既然是一种商品,用热交费,供热也就应当保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