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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当事人的同批产品可以连续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09:56 中国质量报

  今年11月15日,《中国质量报》刊登了《对不同当事人的同批产品能处罚两次吗?》一文,文中探讨了能否以同一批违法产品连续处罚涉及到的当事人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连续处罚。一、处罚的当事人不同,可以连续处罚

  在A县处理经销商时,经销商是违法单位,销售不合格螺纹钢行为是经销商实施的,经销商是案件的顶层,其整个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是以经销商为中心展开的。所以这批不合
格的螺纹钢针对的当事人为经销商。

  在C市处理生产厂家时,生产厂家确定A县经销商销售的5吨不合格螺纹钢为自己生产,并且对于C市质检所的检验报告认可,所以生产厂家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是C市接到A县转交案件后的查处对象。生产厂家是案件的顶层,其后的处理过程是以生产厂家为中心展开的,其中,A县查处经销商的案件成为了C市生产厂家生产、销售不合格螺纹钢的有力证据。此时,这批不合格螺纹钢针对的当事人为生产厂家。二、此类案件不适用于“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意义在于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文中的实际情况,案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文中的“一事”具体指的是经检验不合格的5吨螺纹钢,并且对于A县的经销商,处罚的是其销售行为;对于C市的生产厂家处罚的是其生产行为,这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重复两次以上的处罚。文中的具体情况是A县质量技监部门以销售不合格螺纹钢行为处罚销售商;C市质量技监部门以生产不合格螺纹钢行为处罚生产厂家。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是销售链中彼此相关但又有区别的两个接点,是不同部门(级别)针对不同当事人做出的不同处罚,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三、案件处理的相关问题

  结合本文,在处罚了经销商以后应将违法事实作为有力的证据来充实处罚生产厂家的案件,不能直接使用现有的材料直接连环处罚。文中提到了生产厂家确认了5吨不合格螺纹钢并对检验结果认可,这是C市质量技监部门办理案件的重点。对于生产厂家,要重新立案进行调查、处罚,并下达检定结果告知书。生产厂家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处理;生产厂家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复检后依法处理。

  螺纹钢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应用广泛,对于不合格的5吨螺纹钢,质量技监部门还应该追究其流向,组织好不合格产品的追缴工作。(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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