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巨能钙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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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1:20 南方都市报 | |||||||||
推荐 近日,知名保健食品巨能钙遭遇了进入市场8年来最严峻的公关危机。从事件的根源上看,引致目前媒体与巨能公司之间僵持状态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体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势权威。2003年成立国家食
食品监管文化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巨能公司据理力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其产品的上市通过了国家卫生部的审批程序,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然而,审批只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后的监管。食品监管部门除了应依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之外,还应该特别注重日常的监管工作,比如定期从市场随机抽取样品、按审批时的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在媒体上;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严惩,甚至撤销批准文号,以保证保健食品的功效和质量安全。 审批程序的信息欠缺公开。巨能钙事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当年巨能公司是否在审批材料中注明过含有双氧水成分。对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并没有给出及时的回答。这不能不让人质疑其审批程序的开放性。现在,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内容。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解释,“凡不涉密”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开放。为什么这个已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且明显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开呢? 对检测机构资格条件的限制有可能造成管制垄断。根据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应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而检出巨能钙含有双氧水的农业部检测中心却并不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之中。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管制的垄断,形成部门独断性的话事权,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本文系《新京报》今日社论,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丹阳,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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